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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2009/3/13 23:58:39
    每平方米首次交付数额为工程造价5%至8%

    近日,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及使用作出规定。《办法》将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办法》要求,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未按《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此外,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另外,《办法》规定,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和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摘自《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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